5月15日,视点版以《公积金管理机构为何“家贼”频出》为题,报道了宁夏查办的10起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挪用公款犯罪上,而且都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力,最终导致公积金大量流失。
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关注,门户网站和电视媒体均进行了转载转播,不少读者也发表了他们的看法,现摘登如下。
●内外监督均应加强
住房公积金本是干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备金,管理上的公益性是其基体特征。而时下公积金竟成为管理人员觊觎的“肥肉”,千方百计地套取和挪用,其中的管理漏洞值得深思。
按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只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办理。可事实上,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功能上已经趋近于金融机构的特征,集汇交和发放于一身,而银行则演变成了单纯的“出纳”机构:只要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文,银行就可照单发放。这种功能上的变化,为诱发犯罪提供了可能。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法规上的不完善也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就如同某些管理人员手中的“私家存款”。
显然,住房公积金一旦出现风险,造成损失,不仅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而,防止“家贼”吞食资金,已是加强公积金管理的重中之重。这主要应从内外两方面入手:
首先是加强外部监督。应完善纪检、检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机制,实行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通过对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的监督,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
其次应强化内部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对发放的每一笔资金,应予张榜公布,增强发放透明度。同时,还应严格责任追究,谁签字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担责、风险与共的监督约束机制,使管理人员不敢轻意滋生非分之念。(陆志坚)
●要将审计监督制度化
要有效防止住房公积金领域犯罪案件再度发生,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截留,维护缴存人的合法利益,就要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将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金融监督制度化。
公积金贷款事关国计民生,由审计部门对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审计势在必行。宁夏查处的该类案件,近一半是审计部门发现移交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资金数额巨大,且每年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非常多,由审计部门对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审计十分必要。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考核资金负债、成本效益等指标,做出审计结论,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对审计出来涉嫌犯罪的,及时交由检察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地方财政部门则通过定期检查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金融主管部门主要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
此外,还要提高职工个人明细账的透明度,赋予职工知情权、使用权、监督权、所有权,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同时,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完善操作细则,增加操作程序中监督制约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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