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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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一年
2010年01月18日 15:10 来源:海口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这是记者今天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了解到的,据了解,该厅日前发出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指出我省将对已划拨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加大欠缴土地价款的追缴力度。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对宗地规模、出让金缴纳、受让人条件、开竣工申报、违约责任等进一步明确约定。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属于特殊项目的,经市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据了解,国土部门将对已划拨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价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加大欠缴土地价款的追缴力度。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限期在1月25日前完成整改。拖欠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在欠款期不得参与出让土地竞买活动。

  从今年起,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房地产、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基础设施、其他等分类将已供宗地的开放利用情况,包括成交价格、土地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竣工时间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信息,将通过“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以预防和制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取得土地后满两年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依照处置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本报1月17日讯(记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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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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