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农村土地纠纷 仲裁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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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农村土地纠纷 仲裁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费
2009年12月28日 13:26 来源:郑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市如何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法律实施将带给农民什么?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从农业部门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另外由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工作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所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势在必行。

  市农业局局长韩绍林说,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等发生的纠纷。

  按照便民原则,该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我市如何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韩绍林表示,根据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实际,6县(市)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其余8个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仲裁机构,也可在市区共设一个仲裁机构。

  韩绍林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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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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