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关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后,又一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法律,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法律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受理纠纷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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