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意见》规范“三旧”改造
佛山市政府近日出台《佛山市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多项推动“三旧”改造新措施和优惠政策。
其中,市、区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首次完善用地处罚标准
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要“转正”要缴纳一定惩罚性费用,《意见》首次出台了完善各类用地手续的处罚标准。
“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完善用地手续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禅城、南海、顺德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5元/平方米;三水、高明区按用地面积不低于3元/平方米。
3亩以下区政府可自行处理
《意见》还指出,“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及旧村庄改造中的空闲地,可一并纳入“三旧”改造。现状为建设用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单块面积3亩为标准,3亩以下(含3亩)由区人民政府处理。
《意见》还明确了“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同时指出,市、区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旧村庄改造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返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记者肖欢欢、徐靖 梁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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