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12
《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86.6.25
国务院《土地管理法》提出,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1987.12
深圳以公开拍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在中国是首次。
1988.12.29
七届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9.1.1
国务院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
2001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2004.8.31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71 号令提出,“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抑制囤地,并要求各地在2004 年8 月31 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此后,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须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必须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
2006.5.29
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15 条)提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地总量的70%,部分用地采取“双限(限套型、限房价)双竞(竞地价、竞房价)”办法招标。
2006.5.31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
2006.8.3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立足于经济利益的调整,从经济动因上遏制工业用地过度扩张的态势;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利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土地管理的责任机制。
2006.12.12
国土资源部、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影视城、赛车场、公墓等被列为限制用地项目,别墅、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项目用地则被明令禁止。
2007.9.21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必须在完全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不得进行按比例分期发放。
2007.11.19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必须是熟地。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2008.11.26
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空闲或房屋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民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009.9.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发生,严厉打击囤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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