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7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关具体问题作明确。按照此规定,15号令第三条关于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当给予处分的规定适用于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但是,对发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在15号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依照15号令第三条规定给予处分。
据介绍,去年有关严惩土地违法的15号令出台后,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中提及的“问责”二字:15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要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的四种情形,即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记者 余美英)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