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扬州国土局偷偷卖地 有关部门应向百姓道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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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扬州国土局偷偷卖地 有关部门应向百姓道歉
2010年04月07日 09:3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江苏扬州市的渡江西苑小区建成于2002年,共有两栋商品住宅楼,使用时间最多不超过8年。但就是这么一个堪称崭新的居民小区,在居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定年限70年的小区“土地使用权”被当地国土局以每亩250万的价格拍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政府由此获得了20多亿元的土地出让收入。

  如果不是央视《焦点访谈》的披露,很难想象,这样一件极具愚人节色彩的事竟然是真的,更难想象这样的事发生在极具文化底蕴“烟花三月”下的扬州。

  扬州市国土局将本该属于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未给权利人打任何招呼,就理直气壮地公开拍卖,究竟是公权力的误会,还是长期以来眼里从来没有私人领域的霸气?不管如何,这种行为已经开创了土地拍卖的恶劣先例。

  卖地者是深谙土地管理法规精髓的扬州市国土局。作为一个地级市的土地管理机构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发放机构,我们很难想象这是他们不懂土地使用权的含义的“误会”。上至《宪法》,下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涵及外延,规定得非常清楚。2007年依据《宪法》制定的《物权法》在第148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该法第143条亦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很显然,在《物权法》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该权利拥有排他的权利,扬州市国土局不是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没有任何权利出让该使用权。

  再进一步,按照扬州市国土局最应该懂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得程序作的规定——第11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该法第13条亦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扬州市国土局要拍卖土地使用权,从程序上而言,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

  在该块土地的权利尚在每一个居民手中的时候,我们不妨猜测一下:其一,要么是拍卖公司公然违背了拍卖的基本常识,没有对该块土地的权利归属进行基本的调查;其二,拍卖公司还是很敬业的,扬州市国土局伪造了权利证书予以拍卖。任何一种可能,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退一万步,即使按照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因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也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在补偿之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扬州市国土局自己的 “家规”,“盗亦有道”,需要履行先补偿,后收回的程序,只有在收回以后,扬州市国土局才可以作为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再行拍卖土地。“一女二嫁”在民间是败德行为,“一物二卖”在物权法上则明确为欺诈。

  那么,在现有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暂且不说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是一级政府,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偷偷地卖给别人,这种行为,单纯从法律上讲,应该如何定性?可以有这么几个视角:其一,按照《刑法》,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其二,作为一个简单的商事关系看,对于拍得土地的开发公司而言,如果其不知情,则国土资源局属于商业欺诈,如果其知情,则属于共同欺诈,对于被偷卖了土地使用权的居民而言,国土资源局的拍卖行为属于因欺诈而产生的无效代理行为;其三,如果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拍卖的过程中,涉嫌伪造土地权利证书,或者违反程序,则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书等罪名。

  由此看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如果从法律上定性,要么欺诈,要么盗窃,实在和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职务行为很难挂钩。

  抛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偷卖”行为背后的动机和推手不论,公权力部门这种无视私人产权,公然叫卖别人东西的行为实在令人惊奇。有论者将之归咎于疯狂的土地财政,笔者却认为,这种行为本身的确已经超越了国人想象的范畴。我们宁可认为这是一起 “误会”,而不是公权力的霸道和傲慢;我们也希望这是一起罕见的个案,但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某负责人却说“这很普遍”,实在让人生出很多的冷汗。

  的确,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一个社会的进步,要从尊重公民的财产开始。而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这种无视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偷卖土地的行为,无疑是对2007年高票通过的《物权法》确立的产权观念的最大侮辱,为某些政府部门公然践踏私有产权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我们看到,在媒体的压力下,扬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新闻发言人王骏表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连夜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从充分尊重民意,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更好地做好旧城改造工作出发,决定中止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这起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行为,该发言人却没有表现出对该小区居民起码的谢罪态度和歉意,竟仍然将这种可耻的行为视为“惠民利用”的行为,“对于媒体反映的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优化旧城改造规划方案,把这件惠民利民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要求扬州市有关部门道歉,我们有权力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查清楚这20多个亿的背后有没有腐败行为,以尊民权,以捍法治。(马光远 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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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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