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地王”神话破灭,2亿元竞买保证金2月1日被北京市政府宣布没收,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是否应追究企业领导人的刑事责任?近日,有网友在天涯社区抛出这个话题,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不少网友认为,认真研究追究其责任,有利于遏制国企领导人不负责任地创造“地王”并间接推高房价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大龙地产的负责人是否已构成犯罪呢?
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去年9月30日,大龙地产(证券代码:SH600159)最大的股东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14931.14万股,占总股本的35.98%,而该开发总公司是隶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大股东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占12.26%,也是个国有企业。两大股东的股份加起来占了将近50%,也就是说大龙地产损失的2亿元中,有将近1个亿是国有资产。
有网友提出疑问,由于没收者是北京市政府,2亿元实际上流入了政府,还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对此,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聂立泽和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均认为,判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是只看流出,而不管流入到什么地方的。因此,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成立。
此外,大龙地产1月27日被宣布暂停拿地资格、2月1日被宣布2亿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后,该股的股价从19.43元降至上周五收市时的14.20元,下跌了27%,3万多名股民损失惨重,市值大幅缩水也令两大国有股东遭殃。
还要看有无违规
聂立泽和肖胜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龙地产的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
肖胜方说,一般认为,判断其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要看其是否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如果仅是对市场理解有偏差造成损失,则还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有违规行为,则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才可构成犯罪。
大龙地产是2009年11月20日以50.5亿元竞得北京“地王”的,一份非官方报告曾表示,按照2009年大龙地产的销售利润,17年才能凑够50多亿的拿地款。坊间议论,大龙地产明知自己没有那么多资金而以天价拿下地王,或者是想找别人合作开发,或者是一开始就想通过“搞掂”政府来维持不开发,而等周围的土地升值再来融资开发,没想到政府动了真格。肖胜方说,如果是后者,则有蓄意违规的行为。
另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国资委:认真对待
羊城晚报记者5日下午致电北京市顺义区国资委办公室,一位女工作人员称,区国资委领导正在研究如何追究大龙地产的管理层责任,他们会认真地对待事件,肯定会给社会一个交待。当记者问到追究责任有没有包括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部门时,该工作人员称“研究尚无结果,还不好回答”。
继大龙地产事件之后,南京市政府近日宣布招商地产(证券代码:SZ000024)和九龙仓集团(00004,HK)共同拍得的南京市一幅土地的竞得资格被取消,已交付的2.45亿元(港币)竞买保证金被没收。招商地产的最大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也是国有企业。
据《证券时报》前天报道,中国指数研究院前一日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今年1月份成交总价前10的地块中,有7宗是被国有企业或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拿下,国有企业仍然是“地王”最大的缔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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