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何铁钢是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第一管理所房管员,因隐瞒实情协助他人过户私房产权并从中收受贿赂25万元,何铁钢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何铁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何铁钢在担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第一管理所管理员期间,于2002年至2003年间利用他对未发还产权房屋的确权和经济结算的职务便利,在对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12号院私房产权的初审及确权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5万元。据了解,何铁钢作为房屋管理局的房管员,明知史家胡同12号院的房屋档案中有梁某的父亲写给房管部门的信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梁某名下,仍隐瞒此情况,协助梁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梁某给付的贿赂款转入其朋友公司账户后提现。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何铁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宣判后,何铁钢以所获钱款系帮助梁某卖房的好处费,而且在案发前已经全部退还,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何铁钢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虽然由于梁某索要,两年后又将款退还,但其行为属于对赃款的处理,不具备及时、主动退还的实质要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维持原判。(记者 姚岚 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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