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游离在廉租房、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主流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中等偏下收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将主要通过“第四房”———公共租赁房的模式予以解决。
《指导意见》及时对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供应及监管予以规范,既有利于及时总结各地的有益经验,又为公共租赁房提供了全国性的监管和建设标准,以免重蹈经济适用房漏洞百出的覆辙。
《指导意见》基本覆盖了公共租赁房建设、监管和供应的各个流程:在供应对象上,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在公共租赁房的房源上,明确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在建设标准上,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明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从制度设计看,公共租赁房作为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制度本身无疑是好的,上海、重庆、北京等地也在热火朝天的建设,但不得不提醒的是,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告诉我们,无论多么好的初衷,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和监管体系,就可能会出现腐败问题,经济适用房就是典型的例子。
目前,公共租赁房的隐忧有三:
一是供应对象的开放性不够,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人群,即俗称的“夹心层”。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大部分外来务工的农民工,对这些人的住房问题,一方面在以前的住房保障体系里属于空白,另一方面受限于有地方福利因素的户籍制度,这些外来人口无法享受。在这方面,只有重庆和上海有限地打开了户籍篱笆,对常住人口供应。
二是公共租赁房的供应量太小,北京今年只有50万平方米,一万多套,而北京的流动人口就有500多万。建设计划最多的是重庆,三年也只有30多万套,僧多粥少。
三是监管制度缺乏,对公共租赁房租金如何确定,如何审核,如何监管,目前尚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而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落入今天的尴尬,就是因为缺乏监管。
基于此,既然公共租赁房的主要对象是夹心层和外来人员,一定要尽可能体现其开放性,体现其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公共租赁房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各地初衷很好,但一定要落到实处。特别要在一开始,就建立防止寻租和腐败的监管体系,让其真正成为“夹心层”圆住房梦的民生工程,避免经济适用房式的制度“杯具”。
□马光远(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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