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任何破坏廉租房公平的行为都应严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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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任何破坏廉租房公平的行为都应严惩
2010年05月06日 14:37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三部委此次针对廉租房的规定,约束的主要是老百姓,但其实不少地方政府的错误做法更需要矫正。事实上,无论是住户五花八门的违规现象,还是监管者违规挤占廉租房资金,其实主要是监管者的问题。因此,对违规占用、滥用廉租房者都要严惩,不管他是穷人还是特殊群体抑或是违规的公务人员。

  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针对部分地方廉租住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作出有关规定。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这是对过去廉租房管理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要守护廉租房公平,毫无疑问在于制度设计和严格执法,让廉租房的资金供应、申请、审核、退出、档案管理、数据分析、组织考核的每个环节都能保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状态,一方面不给廉租房监管者滥用权力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不给廉租房滥用者获利的空间。基于现实国情,解决廉租房公平问题首先要从三个方面下手。

  首先是要矫正某些地方政府的错误做法。三部委此次针对廉租房的规定,约束的主要是老百姓,但其实不少地方政府的错误做法更需要矫正。为了缓解大规模建设廉租房的配套资金不足难题,福建、甘肃、河南等地纷纷探索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即通过出售廉租房的部分产权回笼资金,再次投入到新一轮的廉租房建设中。这显然不符合廉租房的公平法则,破坏了现有保障住房体系。政府出售廉租房,有人就会出租廉租房。

  其次是禁止廉租房搞特殊化。不少人以为廉租房是穷人的专用房,其实大错特错了。据我观察,目前有三类人享受着廉租房:一是低收入人群;二是所谓“特殊群体”;三是权力群体。低收入人群享受廉租房是理所当然的,但某些地方政府为一些企事业单位高端人士等“特殊群体”建设、团购廉租房让人难以接受,因为,这些“特殊群体”不符合廉租房准入等相关规定。

  尤其是一些地方公务员违规占用廉租房问题。2007年,深圳因一些公务员转租廉租房来赚钱,当地政府曾发出“退房令”。但公务员违规占用、滥用廉租房不仅仅发生在深圳,多个地方都存在,某些公务员甚至占用多套廉租房。让人遗憾的是,只有一个廉租房制度,但却有多重标准,“特殊群体”与权力群体另搞一套标准显然有违公平原则,理应让廉租房还原本色。

  再者,关键要严厉惩罚违规监管者和占用者。云南省审计调查发现,部分地区廉租房建设存在建筑面积超标,部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符合规定,分配入住的廉租房住户中,有农业户口、拆迁户,有的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当地低保标准,有的申请人与入住人员不一致。其中,楚雄州州级部门建综合办公楼就挤占廉租房资金177.4万元。无论是住户五花八门的违规现象,还是监管者违规挤占廉租房资金,其实主要是监管者的问题,惟有严惩才能“杀一儆百”。

  对违规占用、滥用廉租房者也要严惩。不久前,广州通报11户违规廉租房家庭,并称将按有关规定收回房屋,曾引起争议。但我们认为,对违规者严惩没有争论的必要,严惩才是守护廉租房公平的关键。据悉,香港对类似违规行为处罚非常严厉,如果居民虚报财产获得公屋(相当于廉租房),需罚款五万港元或入狱半年;而新加坡则对违规申请保障房者处以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6个月的监禁。我们对廉租房的监管,理应多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而香港监管公屋,严惩是主要的手段,例如,专门成立了“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让诈骗公屋的大法官入狱11个月。我们对违规占用、滥用廉租房者,也要严厉惩处以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严惩不仅是收回廉租房,还要进行法律惩处。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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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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