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住房持有环节征税,以打压房价的消息,近来说法非常多。最近的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尚未听到征收物业税的相关消息。但也有报道说,物业税无法征收,将改征房产税。从商用物业扩大至住宅物业的房产税最快有望在“五一”后出台,而根据初步征收方案,房产税将从包括自住在内的第三套房开征,于是有专家说,征收物业税要走立法程序,而新的房产税则只需要对原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就行。(《羊城晚报》4月26日)
因为物业税的征收需要立法,立法程序尚未启动,近期难以开征,于是,规避立法障碍,通过自行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将居民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使物业税“借壳”开征,是完全有可能的。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就是房屋的原价。这种规定简化了对于房屋现价的评估难题,只要有购房时的原始发票或合同,就可以简单地计算出纳税额;也不考虑土地出让金与征税的关系,回避了物业税中存在的最大争议。
其实,简单易行并不能保证公平公正。
首先,按照一些权威人士的解释,房产税将从第三套开始征收。问题是,目前住房信息系统并不健全,税收漏洞巨大,利用权力和关系将第二套住房以外住房的所有权隐匿转移的一定非常之多。中国历史上对土地课税的时候,大量官僚地主以“飞洒”、“诡寄”、“花分”、“挪移”等手段将土地所有权分散隐匿的以逃避纳税,朝廷制定严刑峻法也无法解决此顽症。那些逃税做法成为加剧负担不公和贫富分化因而造成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在今天,房产信息并不透明,权力阶层长袖善舞,监督制约机制并不健全,官员财产公布制度并未建立,这种现实下,如果实行房产税,税负必然会落在无权无势的房屋所有者身上,而真正拥有多套住房的权力阶层可能会轻易地逃避纳税。
其次,按照原值也就是购买时的价格征税,显而易见的情况是,以权力关系购买的低价房,不但享受了低价的好处,而且还要继续享受低税的好处。各地包括中央部委公务员通过权力低价买房,而且拥有不止一套这样的低价房的报道近日不断被披露出来。即使他们的低价房不会“诡寄”他人名下,成为纳税对象,也完全可以按低价的原值为计税依据。这种情况下,同样造成税负的严重不公。
第三,事实上,对于那些拥有多套住房,用于出租的人来说,房产税减少了租房的收益,他们一定会将此损失转嫁到租住者的头上。如今租房市场虽然存在竞争,但基本上是卖方市场,供不应求是租房市场的基本态势,因此,房主很容易通过提高房价的方式转嫁房产税。这样形成的局面是,拥有住房的人不一定都要交纳房产税(自住免税和逃税),但是,租住房屋的却无可逃避地要纳税。
其实,对于物业税,反对者最为担忧的就在于它可能并不去调整和规范造成房价畸高的大量房产税费,成为一种纯粹的加征。就是呼吁出台物业税的人,也认为应该以规范、合并、调整目前房产各项税费为前提。但是,如果物业税借“房产税”之壳出台,则它完全变成一种增加政府收入的加征,对于房地产的税费乱象的调整归并并无任何意义,徒然增加人民的负担,扭曲社会收入分配关系。(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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