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宁波市在对2009年申购经济适用房名单进行审核时,发现了多达999名的申购者隐瞒住房情况,试图骗购经适房。有人拥有4套房子、面积达670平方米也来申购。
经适房本是一项对中低收入市民的优惠,却屡屡被投机取巧之徒染指,骗购经适房者有之,出租经适房牟利者有之,大有成为饕餮之徒觊觎的“唐僧肉”之势。经适房这个“唐僧”其实很瘦。现在,竟然一双双的黑手又来割“唐僧肉”,令更多的人无法摆脱无处安居的窘迫。在此,不由得焦急地呼唤:孙悟空何在?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进一步增强发售的透明度,让公众参与监督,公众的眼睛就是孙悟空的“火眼金睛”,可以看清垂涎经适房唐僧肉的“妖孽”。这样,就能够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骗购经适房者,对于出租经适房牟利者,人人唾骂之,检举揭发之,让他的丑陋嘴脸暴露于阳光之下。
有人会说,骗购经适房者是要钱不要脸的人,公众的讥笑怒骂皆无济于事,奈何?对此等无耻之徒,自然要举起孙悟空的“金箍棒”,也就是要运用法律武器,将骗购经适房者绳之以法。
对于骗购经适房者,现在通行的做法是收回,而宁波市的做法则加上了“列入个人诚信档案”。如此处罚,较之于骗房所获得的巨大利益而言,根本就是不痛不痒。可见,在政策上失之于软,在处罚上失之于宽,这是导致骗购经适房怪事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对于骗购经适房者,岂能在查实之后,一退了之?完全应该高举法律的“金箍棒”,以“诈骗罪”论处。
骗购经适房,应该符合“诈骗罪”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刑法》266条规定,这些行为最重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套经适房与商品房的差价高达数十万,完全达到了诈骗罪的标准,何不用法律武器斩断伸向唐僧肉的黑手呢?(周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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