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湛江市纪委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全市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通报会, 9宗案件中,原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满×华挪用公款、受贿案备受关注。2002年6月7日至2004年8月30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购买国债名义转出4.6119亿元到湛江某证券营业部,其中4.0188亿元被转给他人和在账户中进行股票、基金等其他证券买卖操作。
自1991年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以来,对于加快城镇住房改革步伐,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以及帮助弱势群体圆住房梦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数额的猛增,其监督体制弊端也愈发显现,比如说,利用公积金犯罪的案件,就不断进入公众的视线。
早在2007年,农工党提交全国政协的一份提案坦言,全国上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国内总共监管人员还不到100人,平均每人要监管100多亿元住房公积金的流向,况且近半数人员没有编制,大多数或属于“兼职”工作,或属于不在编制内的“临时工”,在这种现实状况下,要想监管好这天文数字般的住房公积金,恐怕比登天还难。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现行的监管运行模式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管委会决策、财政监督、中心运作和银行执行。所谓的管委会决策,是按照每个设区的市要成立由30人组成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中10人是政府官员和专家,10人是职工代表,10人是单位代表。但在全国不少地方,管委会流于形式,没有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能定期召开会议,再加上资金管理权掌握在分管副市长和管理中心主任手中,其决策作用,也就变得名不副实。
财政监督则属于同级监督,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和银行进行日常监督。但事实上,由于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在同级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公积金演变成了游离于公众视线外的资金“死角”。在这种前提背景下,所谓的中心运作和银行执行,也就沦为了一纸空文,形同虚设,甚至在松懈监管体系下,使一些银行在客观上成了公积金犯罪的“帮凶”。
显然,国内庞大数量的住房公积金,由于地域和行业的特殊情况,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运作,很容易出现问题。再加上,现有的条块分割监督体制,公积金很容易被政府或个人所随意支配,从近几年来,屡见不鲜的公积金案件就可见一斑。
在笔者看来,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超脱的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而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就只有一个独立的公积金局负责管理。其公积金制度的高效运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的,公积金制度运作的法律依据是1953年通过的“公积金法令”。同期成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是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它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具有独立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管理机构。由于责任人明确,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运行安全高效,在居民购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我们不妨大胆借鉴新加坡经验。一方面,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来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与此同时,也像新加坡那样,在全国成立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中央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中央公积金局,从而做到权责一致,监管到位,为居民实现住房梦想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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