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从20日起,北京绝大部分银行将停办2009年的‘提前还贷’。”这表示,很多想赶在营业税免征期限“2改5”新政实施前出手的“5年内房源”,将因不能提前还贷而无法买卖。
银行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房贷合同并不禁止提前还贷,也就是说客户完全有提前还贷的权利。部分银行的停办“提前还贷”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定契约原则,也有违合同法精神。
当然,“一刀切”式地停办“提前还贷”,能起到遏止部分“炒房户”钻制度空子的行为,但对于第一套购买住房而且有贷款的人群而言,早一天还贷就会少一些利息损失,也与“炒房”、抬高房价无任何联系,银行又凭什么不允许这部分人提前还贷呢?另外,第二套房子已满5年的,对营业税免征期限“2改5”新政也不会有任何负面效应,这部分人群的“提前还贷”,为什么也要停办?
有还贷能力的情况下,不让借款人提前还贷,直接受损的显然是借款人,而对银行而言,实际上是不太希望客户提前还贷的,对于有信誉保障的客户来说,还款越晚银行获益越多。目前,尚未听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禁止提前还贷的政策和举措,那么,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部分银行“私下”停办“提前还贷”,反映出的是制度和举措的随意性,以及对广大借款户利益的漠视。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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