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10年出租屋的人,名下居然有一套50平方米的福利房(见本报7日A7版)。花都市民彭某15年前花20万元买下的商铺,竟是毫不相干的某单位房改房,自己也被登记为该单位有着12年工龄的员工(见本报今日A5版)。
一个“被买”了福利房,一个“被买”了房改房。这不禁让我们疑虑丛生:自己的房子是否也有这样那样的隐情?扣下员工福利房的单位,觉得“扣房产证没有错”;把房改房当商铺出售的开发商,则推说“当年政策很灵活”。这种“理直气壮”,暴露的是在不规范的房屋产权管理制度下,公民财产权益的被彻底漠视。
更让人觉得无助的,是有关各方面对类似事件的沉默态度。当然,要以现在不再“灵活”的政策,对过去“灵活”的产权登记全部检视一遍,的确是不现实的。但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似乎就不能因为过去“政策灵活”就轻轻放过。无论是借用别人的名义登记产权,还是隐瞒房产的性质,当年他们如何蒙混过关,可以不再深究;但已经造成的错误该如何妥善处理,必须要有合理的答案。否则,就意味着受害人要在懵懂的状态中,为他人的过错和管理上的漏洞埋单。
“被买房”让每个人都感到不安,如果这样的事情就此变得见怪不怪,我们都可能是下一个“被买房”者。 (苏宁)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