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9月29日《重庆晚报》)
来自《第一财经日报》的消息显示,中原地产研究中心8月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称,知名开发商于2003年—2009年上半年间获得的住宅土地中,目前“在售”和“售完”的地块占43%,剩余57%的土地尚未形成实际供应,其中27%的土地“待开发”,30%的土地“规划在建”。
大肆拿地囤而不建,以期助推房价,在房地产行业已不是秘密。业内人士指出,开发商之所以敢这么大胆的“储备土地”,是因为地块违约或闲置的成本并不高,甚至是零风险。事实上,就政策而言违约风险并不低。早在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就通过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从执行情况来看,真正被收回的土地少之又少,而由于地价上涨幅度明显,违约金几乎不存在任何威慑力。大多违约的开发商都能成功解套,甚至还可大赚一笔。囤地的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屡屡化险为夷,除了市场因素外,一个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消极监管使然。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对开发商的囤地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可尴尬的现实是,地方的“卖地财政”政策已经让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因此,关键是要执行到位,随时掌握企业拿地之后的项目开发进度。如果还仅仅保持在严厉表态的层面上,开发商的“圈地运动”就无法遏制。
□信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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