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被称为“长沙最牛钉子户”的11户住房全部拆除。被拆迁人户主代表说,这是协议拆除,并非强制拆除。拆除双方最后的协议价格为200多万元。据悉,拆迁地段有上亿元投资。目前,开发商已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9月24日《潇湘晨报》)
因为少数拆迁户不愿拆迁,导致工程受阻,整个项目不能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损失不小。但是换个角度看,我认为“钉子户”导致开发商破产的说法是一种惯性思维,缺乏说服力。既然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钉子户导致开发商破产”,就应该拿出具体数据说话,随意诋毁“钉子户”不厚道。
从法律的角度看,公民房屋在取得法律产权后,已变成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在没有签订拆迁相关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市场是有风险的。开发商拿地盖房,也没有稳赚不赔的丹书铁券。
开发商破产的原因可以有很多,比如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资金链条断裂、经济大环境制约等。而且开发商事先应对拆迁难度作出充分估计,形成对策。有关方面因为公民坚持主张拆迁补偿权利,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在协商拆迁上,就把开发商申请破产的责任归咎于“钉子户”有失公平。何况,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是公民天生的权利,把未顺从开发商意愿痛快拆迁的公民称为“钉子户”,本身就充满歧视意味。(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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