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不可“变性”出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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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房不可“变性”出租
2009年09月01日 13:3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了缓解大规模建设廉租房的配套资金不足难题,包括福建、甘肃、河南等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廉租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即通过出售廉租房的部分产权回笼资金(8月31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种政策,等于地方政策给廉租房承租人转让了产权,明显违反中央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规定。

  建设廉租房是政府的责任,一方面要进行土地投入,另一方面是财政资金投入。然而,我们看到,正是由于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才导致廉租房变了味。廉租房出售,既有可能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又可能使廉租房重走经济适用房之路。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出售廉租房的这些地方政府是否做到了这一点?

  实际上,廉租房出现如今这种“变性”局面,是可以预料到的。由于需要地方政府大量投入,所以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一直不高;既表现在当初建立廉租房制度不积极,又表现在现在建设资金投入不到位。因此,廉租房的“变性”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地方政府对廉租房的保障属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进而财政倾斜力度不够。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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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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