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不少深圳市民向晶报记者反映,每天都被迫在小区里与各色商业广告“亲密接触”。小区内的公共空间化身为广告卖场,业主被侵权了不说,在广告设置与收益上大多还没有话事权,这种侵权现象不仅让法治蒙羞,也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困扰。
客观地说,富有创意与美感的广告是生活中的调味品,点缀着我们的视觉与听觉空间。但是,小区公共空间带有明显的私权属性,它是由无数的“私”构成的“公”,换言之,小区首先是业主共有的小区,如果业主不认可,如果没有经过适当的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设广告都属于侵权行为。
小区的公共地盘,当然业主说了算。业主在购房的时候,已经为小区电梯口、大厅、走廊等公共面积埋了单,且每个月还要缴纳管理维护费用,履行了义务,自然应该享有权利。从法理来说,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楼宇屋顶、外墙等公共部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对公共部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寄居在业主们公共空间的小区广告,显然不能无视业主的正当诉求。
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小区广告多是神出鬼没,业主们很少会预知哪儿出现什么广告,至于说“不”或选择的权利,更是经常在物管那儿碰壁。物管的说法乍听起来也蛮有道理:小区广告收益主要是解决目前物业收费率不足、员工待遇过低等问题,费用已经用于小区建设,这也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打个比方,好比保姆将雇主的家用电器都偷偷出租出去,租期与收益成谜,只反复强调“出租收益已补贴到伙食当中”,谁能接受这个逻辑?物业服务者有没有擅自发布广告的权利本身就存疑,再加上广告收益成了一笔糊涂账——小区广告真可谓生财有道,无本万利,活脱脱成了某些人与某些小团体的私家提款机。
小区广告扰民现象早不是一两天的事情,几年前,晶报等媒体就曾做过专题报道与评论,相关人士也一直在为此鼓与呼,奈何这一现象渐渐演变成公共生活中的顽疾。值得思考的是,业主与居民也大多从扰民角度提出抗议,譬如视觉污染、噪音污染等,而鲜有从侵权角度提出诉讼,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物业公司管理惯性仍重于服务职能,很多本该由业主决定的事情常常被越俎代庖,业委会权利被架空,就此而言,小区广告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另一方面,职能监管部门对此类现象采取不诉不究的态度,放任了很多未经审批的广告流入社区,如果严格监管好小区广告设置行为,在审批时要求出具业委会意见,小区广告也不至于如此嚣张。因此,要从源头规范小区广告,既有赖于业主增强维权意识,夯实业委会的权力,同时更需要职能部门正视这一问题,从程序与监管上堵死私设小区广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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