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前热议的“购房门”事件,温州主要领导告诉记者,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以暂定价销售的143套剩余房中,141套已经办理了结算和缴款手续。(7月1日中新网)
141套房交了差价,轰动一时的“购房门”就算是画上句号了,所以记者也以“温州关上‘购房门’”为主题报道此事。不过,相信大多数读者对于“购房门”就这样掩上会感到意犹未尽,因为此事中钱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
很明显,这些购房者都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在明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买的房,赚取巨额差价(有人一拿到房就转手倒卖赚取数十万元)。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属于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十种行为被明确以受贿论处,其中第一条就是: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受贿行为。
“购房门”事件性质非常严重,岂能以补差价就了结?就像贪污分子在被检察机关发现之后,交还受贿款项就不再追究一样,“购房门”诸多责任人不受党纪国法的处分,党纪国法在权力面前打了折扣,伤害了法纪的严肃性,是非常不应该的。
不知有关方面急于“关门”、了结事件,是因为这些人的违法乱纪的事实不够严重,还是涉者过多,法不责众,抑或有其他“不足为外人道”的原因。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此明显、严重的官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事件,就这样被轻饶,不再追究,恐难服众。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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