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购房“后悔权”是知情权的延续——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评论:购房“后悔权”是知情权的延续
2009年06月16日 16:22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如果你硬要在“后悔权”前面盖一个“契约精神”的大帽子,那么我实在无话可说。在“契约”面前,确实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律法的威严向来不是无弹性的,“忠实履行契约”也并非绝对的价值。它在一些特殊的关系中需要利益的平衡,比如在如今的购房消费上就是。

  契约自由关键在关系平等,而房产买卖双方实质上并不平等。在买方的绝对弱势的情况下,假如以所谓的公平来衡量双方关系的话,那事实上是一种不公平。说白了,比如“保护妇女儿童一样”,不是说壮汉子就不需要保护,只是在共同的人权保护下,对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更为倾斜而已。

  事实上,购房的“后悔权”也不过是买方“知情权”的延续而已。

  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市场,买方的“知情权”十分有限。大部分购房者在确定购买行为的时候,他们买的只是一个未成形的房子,购买的只是楼书上的效果图,知情的也是堂而皇之的承诺罢了。

  而房子这种不动产的庞然大物,对财大气粗的房产商只是一桩买卖的事情,而对许多买房者的意义却不一样,他们是用毕生的积累去买可能住一辈子的房子,也可能是他这辈子最大的投资。因此,双方对垒之强弱可见而知。所以,无论从利益和情感上来说,都需要谨慎和安静的决策。

  从这种利害的对比和利益的平衡来说,赋予消费者以某种后悔权是适宜和正当的。对这样天然不平等的关系,有时候需要一种看似不平等的规定去矫正失衡的强弱,以实现实质的平等。这就是“后悔权”出现的意义。

  当然,“后悔权”需要界定时间、事实等必要条件,不能是“无限度”的“后悔”。不过,对于这一点,我并没有太过担心。说句实话,“后悔权”到底能不能落到实处。我颇为疑虑。但是,强势的开发商与其利益群体绝不可能吃多大的亏。这一点,我是绝对没有任何怀疑的。(文/詹青)

【编辑:位宇祥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