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温州“购房门”差价该由谁埋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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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温州“购房门”差价该由谁埋单?
2009年06月15日 16:39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温州官员低价购买低价安置房的事件已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一片哗然,人们现在更为关注的是这种自导自演的“购房门”事件如何收场。经过一番调查与研究后,温州纪委处理了相关负责人,也算对民众有了交代。但是另一个处理决定引起了轩然大波:要求购房者补齐因低于市场价而造成的差价。于是乎,对于是否应该补差价和由谁来补差价引发了争论。

  许多网民和群众对此表示无语,并认为这是在“掩饰腐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笔者认为他们的意见不无道理,因为安置房私自出售的行为从主体上改变了安置房应有的性质。安置房有特定的对象,本事件中的购房者是不符合条件的。如果该房屋安置完毕后仍有富余,应该将其转化为商品房面向公众而不应该由官员和“内部人员”就此“私自消化”。

  在此事件中正是因为有特权存在,所以才会有“性价比”如此之“高”的房子被特定的人群购买。本应该向公众公开销售的房子在特权的荫蔽下流向了特定人群,而剥夺了公众平等条件下购房的资格,还被打上了合法化的外衣,故引发群众的愤怒。

  从法律角度看,任何一项法律行为都要求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必须合法。其中任何一项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就会产生问题。该事件当中的购房合同主体不合法,同时法律关系的内容也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强制无效,该多余安置房应该回归到商品房的价格面向大众销售。

  就此,网民们认为政府的处理意见是在用将错就错、“和稀泥”的方法,并且还将违法的行为通过“加价”的方式公然合法化,这样的处理决定并未解决问题的实质,不痛不痒,暧昧不清,所以网民和群众自然不能满意。

  另外,这样的处理方式同时也造成了买卖双方就补差价推诿的尴尬局面,这些购房者深感自己掏这笔钱很冤,他们本身就是加价买来的房子,价格基本与要求补齐的价格相当,再掏钱是没有道理的。而卖房者也有自己的理由,买卖双方自愿,房子已经卖出去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不应该由自己补齐差价。于是乎,在补差价的问题上,“二手房”买卖双方都觉得自己冤,产生了踢皮球的现象。

  笔者认为,相关人员应该思考一下再以什么方式化解目前面临的问题,并且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事件,给公众一个合理并负责任的答案。(记者 钟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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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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