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成都商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望赋予买房者后悔权”,想必很多网友都注意到这条新闻。不知道大家是否和笔者有一样的感觉,“买完房还能后悔,那购房合同岂不是成了儿戏!”仔细阅读这条新闻便会发现,其实在新闻里只能找到“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适用于后悔权制度”的信息。我们这时才恍然大悟,原来“又被‘标题党’骗了!”。不过,既然提到了买房可以后悔,我们不妨看看它是否可行。
所谓后悔权,它是消费者购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也是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退货的经历。试问,即使一些商家承诺多少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又有多少人真正地享受到了由此带来的实惠呢?笔者的一位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他在商场买的手机出了问题,经检测确为生产厂商的责任,但商场销售人员想尽各种理由,百般抵赖就是不退货。这位同事误时误工,一点儿辙都没有。真应了那句话:消费者掏钱买东西的时候是爷爷;产品有问题,想要退货时,就成了孙子!
普通商品退货都这么难,何况价值百万的商品房呢?买完房后悔,可能基于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买完房后,消费者感觉不适用,或房价降了,消费者感觉当初买房亏了,进而要求退房。这颇有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之嫌,开发商一般都不会理睬。另一种是消费者买完房后,发现购房合同中的种种承诺都没有实现,进而要求退房。这时开发商往往就要“大展身手”了。他们会拿出合同,指出其中潜在的规定,让消费者哑口无言。即使消费者有后悔权,开发商们也会绞尽脑汁钻各种法律的漏洞,因为“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
不管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还是责令厂商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其作用点都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这个时候,无论如何弥补,消费者的心也是“拔凉拔凉”的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规定都是“马后炮”。
消费者买房后,发现被开发商的虚假承诺忽悠了而后悔,不如在买房时仔细看清购房合同、慎重签字;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不如要求施工监理、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在房子建设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工程不达标绝不签字;房子建好后,房价虚高卖不出去,房子成为烂尾楼,不如由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土地项目审批等管理部门来严格立项审查,少做那些为了政绩,“有奶便是娘”的事。
“失败是成功之母”、“坏事可以变成好事”,这些至理名言也经常成为一些部门、一些企业、一些人搪塞问题的借口。老百姓倾其一生积蓄购买商品房,不能、也不应该让他们感到后悔。世上没有后悔药,与其强调消费者买房后悔权,不如把房子建成之前的一切管理工作做细、做实、监督好。否则,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高价房之后,多半也只能怪自己太单纯,开发商演技太高超,而自己对开发商的情感很傻很天真。(子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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