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话题最近又热了起来。先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为经济适用房“松绑”,表示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比例。而后,一直主张取消经济适用房的专家和学者们很快回应,如张曙光就重新强调:经济适用房既无现实价值,又容易滋生腐败和分配不公,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应该承认,自取消福利分房以来,经济适用房制度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稳定住房市场价格上,的确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一些人为因素又经常使既定形式出现走样,使改革初衷产生异味。由于定价权和分配权操于官员之手,权力与市场之间出现了一个巨大的寻租场;由于政府对房屋售价控制不严,开发商很容易获得不合理的巨额利润;特别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和征信体系的不完善,炒房者很容易捕获这种保障品,使低收入人群望洋兴叹。
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应该说是个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也依然做不到尽善尽美。相比而言,我们的国情比较特殊,土地所有制与众不同,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历史欠账又太多。因此,我们既不能简单复制别人的现成模式,又必须正视自己的管控能力和诚信水平。我们试图想把什么都管起来,所以就设计了各种层次的住房保障品。事实已反复证明:这是不必要的。
如果说市场是物质世界的话,那么,政府提供的各种强制保障品,就很像实验室里制造的“反物质”。适量的反物质与物质进行碰撞,能够产生比核聚变更为剧烈的反应,得到我们所期待的效果。但是,过量的反物质与现实世界进行碰撞,就会产生不可预料的可怕的后果,甚至毁掉整个世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品,其实就是在现有市场之外另设了一个市场。这种特殊的“市场”如果失控,大量的“反物质”进入现实的市场中,社会的反应和市场的排斥是可想而知的。对一个健康的市场而言,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
当然,经过几年的摸索,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也确实参考某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比如,明确要求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予以回购。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在政府效率和管控力度上是有差异的,许多好的做法移植到我国,也不一定能够产生好的效果。所以,对许多买不起房的低收入者而言,经济适用房始终是“水中月、镜中花”;对一些喜钻法律空子的宵小之徒而言,经济适用房始终是一条堵也堵不住的牟利渠道;特别是对那些处在“土地财政”和企业短期行为影响下的百姓而言,那些越来越远离市区、越来越以次充好的经济适用房,早已显得既不“经济”,也不“适用”,称之名存实亡绝不为过。
从国情、“政情”考虑,我们在住房保障品的设计上还是应以简单、易行、便于管控为宜。香港政府只负责提供廉租房的政策思路,就很值得内地参考;山东某些地市改“补砖头”为“补人头”,向低收入人群发放补贴而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做法,也很值得其他地方借鉴。从市场规律来说,经济适用房(包括各种“限价房”)的缺失,市场完全会自动补上。市场略微向下探探身子,百姓再努力向上踮踮脚尖,市场这种短暂的裂缝是可以很快弥合起来的。大量由政府提供各种低档次的产品,有时会严重干扰市场本身的自然发展。一个聪明的政府,应该深刻懂得什么该交给市场,什么又是市场可以解决得比你好。懂得无为、善于“偷懒”的政府,有时恰恰会成为一个有效率、受认可的政府。(叶建平 李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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