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雪节气的到来,沈阳一天冷过一天,迫于供暖压力,很多购买二手房的房主,不得不替原房主交了陈欠的采暖费。那么当供暖问题解决后,买房人可以向卖房人追偿吗?
事件
原房主不补采暖费被起诉
皇姑区的王女士在替原房主交了陈欠采暖费后,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给付代交的8026元。
今年5月,王女士从吴先生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在房屋转让协议里约定,吴先生应结清所欠采暖费、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履行了付款义务,吴先生也将房屋转让给王女士居住。可在缴纳采暖费时,王女士被供暖单位告知,吴先生拖欠了1999~2005年的采暖费,不补交拖欠的费用则不收2009年的采暖费,因此也不能供暖。
迫于供暖压力,王女士只好补交了陈欠6年的采暖费8026元。供暖公司出具了正式收据,收据注明“供暖时间1999至2005年”。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应由卖方结清所欠采暖费,故该采暖费属于吴先生应结清范围,应由其承担相关费用。近日,法院判决吴先生给付王女士代为补交拖欠的采暖费8026元。
点评
能否追偿要依合同来定
“随着冬季的来临,供暖陈欠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曹海军律师说,特别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交足陈欠采暖费就不给供暖,使得房屋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必然妥协。因此,很多买房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代交采暖费的话,是否可以追偿?这主要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双方已约定由卖方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在卖方违约情况下,买方代交后可以向卖方追偿。“可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拖欠的采暖费由谁来承担,应该是合同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曹律师还提醒大家: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应到供暖部门查询采暖费交付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拖欠的采暖费由谁来交,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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