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赠房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划归个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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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父母赠房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划归个人
2009年10月20日 09:29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汤女士:我孩子现在还没结婚,我想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请问:如果以后孩子离婚,他的配偶有没有权利分这套房子?

  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小孩婚前将这套房产给他的话,这属于他的个人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个人。但如果在他离婚时产生了房屋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徐女士:我妹妹经媒人介绍与一男子相识,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就同居了,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我妹妹已经怀孕,可她不想结婚了,因为男方家人对她非常不好,她觉得以后一定不会幸福。她打算拿掉孩子,跟男方分手。但男方强行要结婚,并说如果她不把孩子生下来就起诉她。请问律师,男方的做法合法吗?

  陆律师: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与该男子结婚是你妹妹的个人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干涉。生不生这个孩子更是你妹妹的自由,该男子无权左右你妹妹的生育权。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这当然包括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在生育权的问题上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虽然说你妹妹与该男子在婚前就已同居生活,这是社会所不提倡的,但婚前的同居行为并未触犯法律,因此该男子无权就此起诉你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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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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