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最近把自己在制造局路的房子卖掉,置换到田林。在签署买房合同时,卖家提出,房屋维修资金要另外支付。双方商定,款项在5000元以下的,由何先生支付;超过5000元的部分,则由卖家支付,但这笔费用还是让他不太明白。
何先生出售的房子属于未缴纳过房屋维修资金。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缴纳较为简单: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定维修资金交缴约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或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用资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已经缴纳过房屋维修资金的二手房,再次交易时,通常经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有四种处理方法:
一,原业主将房屋维修资金无偿顺延给下家。二,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共同承担,即买方支付卖方所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费用的50%。三,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四,如果卖家不同意将房屋维修资金送给买家,则由买家承担房屋维修资金费用。 (何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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