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股市里的至理名言放在楼市上同样也合适。对于很多人来说,买房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投资,绝对是件大事。正因为买房事关很多家庭的切身利益,所以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和秩序就显得异常重要。
本期《清远观察》特地选登了一些市民买房过程中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权威政府部门的回答,希望为读者买房置业提供参考。
商品房价格为市场定价
清远人:据我所知,金海湾的房价从2004年的1000多元/平方米升到现在的3000多元/平方米,请问它这个楼盘的房价市物价局批了吗??怎么可能一直往上涨?
市物价局:物价部门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的规定实施。近几年来,清远市区的商品房价格也和全国一样,上涨了很多,然而,商品房的价格,并没有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因而物价部门也就不能对其价格进行管理,包括批准其销售价格。商品房的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
异地公积金不能在清远贷款买房
小马:本人是广州户口,而且在广州企业上班,现想在清远购买房子,住房公积金可否在清远使用和贷款?
市财政局:由于公积金业务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您所提的情况目前暂不可以在清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小区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提供发票
丁丁:我是清远市博爱小学附近新桂苑小区的业主,本人入住该小区也大半年了,物业公司每月收取业主的费用只用一张自制的纸质收据,而且没有盖章,小区很多用户也有很大疑问,其他小区的物业费都是有发票给回业主的,当中是否存在漏税情况?
清城区地税局小市分局:我分局对新桂苑小区物业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该小区物业由清远市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4418020000846,并已申请领购通用定额发票。该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为0.9元/平方米,由入住后开始收取,现已有30户业主入住并缴交物业管理费。根据对该企业会计凭证的核查,发现该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使用的全是自制的收据,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有向我分局申报缴纳税款,根据该企业解释,为业主没向其要求索取发票,如有业主要求索取才给予发票。我分局已要求其向业主补发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发票,今后我分局也将加强对企业发票的日常管理。
争取年内网上预售商品房
大冯:清远可以像广州一样,建立一个与阳光家缘类似的数据库吗?贵局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划?具体什么时候实施?
市房管局:原来在我局的网页是可以查询到商品房预售楼盘的信息,但由于在网上预售商品房软件在测试阶段发现内外网数据交换出现问题,直接影响数据库记录的准确性,因此暂停了网上数据的更新。为配合省建设厅全面实施网上预售商品房的要求和新的《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我局已成立软件升级小组,专责升级软件使之实现网上预售商品房,推行新的房屋登记类型、优化审批流程等工作。该工作争取在本年内完成,届时我局会统一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细则及服务的内容。
国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
罗先生:有房地产权证,是否还要办理国土证?
市国土资源局: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61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10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先办确权才能办房产证
崔东岳:我于2006年在丽清花园全款购买一套住宅,但到现在为止开发商还未为我办理房产证,请问到底哪个部门管这个事情?
市房管局:丽清花园只有丽兴苑、丽怡苑、丽景苑办理了确权(截止到5月20日),其余的均未办理。由于崔先生并没有提供详细的地址,因此,如崔先生购买的房屋属确了权的,可让开发商来市房产管理局,凭资料将产权办理到崔先生名下;如属未确权的,则要开发商先办理确权后才能办理到崔先生名下。
市房管局产权科办公电话:3867905。
房产证上住房面积小于购房合同面积怎么办?
陈生:我是弘福花园的一位住户,2007年在弘福花园订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是按建筑面积141.27平米、套内面积122.12平米签订的合同(合同里按套内面积约定的单价)。今年我拿到房产证,证件里注明的建筑面积才137平米,比合同里约定的面积少了4个多平米(套内面积跟合同约定的面积一致)。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因面积差异而多收的房款?如果开发商拒绝退还,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房管局测绘所:1、房屋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你原先与开发商之间如另有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付款的,可按约定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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