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今年5月我通过中介看中一套房子,并与中介公司签了“购房意向书”,缴纳了1万元定金。我当时留了个心眼,要求中介在“意向书”的最后一条标明,如果房子建筑年代与挂牌年代2002年有大于2年的差距,我将对拟定的总价提出异议。
随后,我与房东在中介公司面谈中得知,此房实际建筑年代为1998年。这也意味着,我无法用首付三成的公积金贷款,这与我当初看中这个房子的想法相差很远。于是,我要求房主将价格再降一些,但对方执意不肯,因此无法达成共识。至此,房主不肯将我已交付的1万元定金退还。
《晨报地产》:《购房意向书》是双方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先决条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因房屋总价、房价款支付方式、房龄等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是因房主虚报房龄,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未能订立的,房东应承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中介隐瞒或虚报房龄等事实,造成当事人未能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中介应当承担当事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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