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大产证到底能不能交房?一位购房者发现,《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年版本),引用的仍是1995年的《上海市登记条例》。滞后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已不能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年版本),第二页“特别告知”中第四条第二点写明:“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按照这一规定,开发商应该先取得大产证后才能交房。但在合同条款中第十条又规定房屋交付条件可以由双方约定,可在选择取得大产证交房,或者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交房,或者双方约定交房条件。
从实际应用来看,合同往往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案,也就是没有大产证,只要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即可交房。而这一交房条件又与 “特别告知”相矛盾。这让买卖双方都“头疼”。合同自相矛盾,购房者不知怎样做才对。签合同时,销售人员要费口舌解释。但白纸黑字的合同文本让销售人员的解释苍白无力,甚至解释不清。
一些房地产资深专业律师表示,没有大产证也可以交房,只要有《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即可。目前推行的2000年版本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已经滞后,不能真实反映9年后高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的实际,亟待政府相关部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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