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小姐和丁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经双方家长协商由丁先生家出资购买一套新商品房作为婚房,为表示男方家的诚意,房产登记为丁先生和周小姐两个人的名字。
在房屋装修及筹办婚礼的过程中,两人由于生活琐事引发不快,发生激烈争吵,双方关系急转直下,最后决定分手。周小姐认为,自己的名字已经登记在产权证上,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应当享有50%的份额,但是丁先生坚决不同意。
由于无法对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丁先生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因此,本案中虽然周小姐作为共有人已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但是双方尚未建立婚姻关系,房屋不能简单地以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各半来认定。
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丁先生按照房产价值的20%给予周小姐补偿,周小姐放弃该房子的权利,配合办理将产证上的名字去掉。(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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