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可能被限制新项目开工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昨日,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支付。建设单位未按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同时,劳务分包企业要落实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由施工队长、班组长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执行该通知要求,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限制其新工程项目开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通知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改正期间,禁止其在京承接新工程。(记者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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