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20日起,郑州市将正式实施《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开发商再想使用购房者上交的预售款,得先问问监管银行答不答应。
预售人:预售前,要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昨日郑州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预售人(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有开发贷款项目的,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设立超过3个专用存款账户。
预售人变更监管银行或专用存款账户的,应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预售款: 想用,得过监理机构、银行、监管部门三道关
《办法》实施后,预售款不再进开发商的腰包,应直接进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收款时,应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监管银行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拨款前将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的证明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预售人收取的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在保证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销售进度达到开发贷款银行约定的比例后,允许预售人以超出部分用于还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责任追究:监理单位提供假证明,要承担法律责任
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不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售款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注释: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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