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对某外资房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外资企业存在出租商铺的行为却没有缴纳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后,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9.85万元的处理决定。
据了解,广州地税稽查人员在对该外资企业2004年至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房产企业有出租未售商铺的行为,却没有缴纳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后,税务稽查人员根据房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该公司的总建筑面积、总可售面积和商铺的面积按比例计算应税土地面积,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9.85万元的处理决定。
广州地税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记者 叶静 陈彤 惠萍 镇清 思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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