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4月开始的福州市2007年度第二批经济适用房销售已经进入尾声。与同年第一批相比,福州市经济适用房价格已大幅上涨,最高涨幅达到45%,而这一切发生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7月7日《中国青年报》)
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一项“让买不起房的人住得上房”的公共福利政策。如果让中低收入群体无力承受,显然就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从现实看,包括福州在内的不少城市,都在面临着政策变形的苦恼。
对于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质疑焦点集中于两处:一是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听证和成本公示,二是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何在。这两点,恰是政府部门刻意在回避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定价没有列入福建省价格听证目录,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对社会公开,“福州市政府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政策。”
不能不说,这有恶意释法的嫌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布;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制定(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从法律位阶角度说,它们都要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价格听证目录,别说后两者没有做出规定,就是规定了,但与上位法相抵触,也应优先适用上位法。经适房的标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导致经适房上涨的根本原因,不是法律法规没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尽详细,而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众所周知,政府房价的上涨和下跌,与地方政府密切相关,而经适房政策在客观上会起到平抑房价的效果。这种利益上的牵连性,决定了地方政府有抬高经适房价格的内在冲动。因此,保证经适房的经济性,首要就在于如何监督政府、如何限制权力。(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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