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小产权房’不应一刀切,对于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蔡继明昨天表示,他已提交提案,建议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农民交易自建住房合法
蔡继明认为,一些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同时,购买小产权房的人群,也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心理。
对于小产权房是否都不合理不合法,蔡继明介绍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在建小产权房应纳入规划
今年春节前,蔡继明等民进中央的委员曾走访了农业部和国土部,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向两个部委进行了建议,其中就包括小产权房的内容。
蔡继明建议,对待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一刀切,“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地予以取缔。当然,占用耕地是更不允许的。但是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也要承认现有的事实,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
蔡继明说,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和城市的统一规划,对于合理合规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或者政府通过收购等方式将这些小产权房转变为经济适用房或回迁房。
同时,对于正在建设和新建的小产权房则要抓紧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当中,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予以确认或者制止。
而要长远解决这一问题,蔡继明建议应使农民真正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达到“同地、同权、同价”。“‘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就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
叫停“小产权房”不完全记录
●2007年6月18日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007年12月11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2007年12月 国土资源部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所谓的“小产权房”。
●2008年1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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