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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热议廉租房

2008年03月05日 15:58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住着廉租房,却同时拥有高收入,对于这部分人群,政府如何监管?是否有一整套完善的收入跟踪体系?目前对于廉租房用户的的一年审核,期限是否过宽?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廉租房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市民盼望】廉租房标准再放宽点

  “没房的日子,压力太大了!”7年时间里,在本市市中心一所示范性高中任团委书记的王老师,仍住在徐家汇一间简陋的一室户内。

  王老师家每月收入2000元,扣除房租后,所剩无几。查阅了“上海房地资源网”后,王老师发现,最新在全市61个街道试点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条件”中,明确注明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该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等4项条件。

  “廉租房本来只有享受低保的人才能享受。最近,市里又公布了新的政策。”王老师表示:“物价、房价、食品都在涨,买不起房又想住得宽敞点,若是标准再放宽点,我能够得上吗?”

  【现状】享受人数增加但问题不少

  先来看一组全国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77.9%的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而本市亦从2001年12月起,建立了一套廉租住房制度。目前上海廉租对象的收入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收入在600元以下。

  然而,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现在还有约一千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

  “从整个全国范围内来看,廉租住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上海市委主委郑惠强在提案中指出,“比如,建设资金不足、运行机制不畅、制度创新不够、相关法规匮乏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惠及百姓的政策。”

  【代表委员建议】

  问题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四部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和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在这四块资金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的覆盖面是相当有限的,且不能形成有效循环。”郑惠强分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特点是,使用一次后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而土地出让净收益增加的前提是地价上升和出让规模扩大,显然不具有可持续性。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廉租房的维护与管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投入势必成为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建议一:鼓励民间资金建廉租房

  目前,各级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政府财力较为有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付的单一来源,显然捉襟见肘、不敷使用。因此,郑惠强建议,采取“一主多元”的方式,在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上述四部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努力拓宽其他方面的资金渠道。

  “‘社会投资、政府反租’或许是种不错的方式。”郑惠强解释,“就是国家不花一分钱,招来开发商造房子,但这些房屋只能用于廉租。政府拥有永久产权,开发商可以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包括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广告收益等一系列延伸费用也同样可归开发商所有。”

  他还建议,可适当运用公债和彩票等方式募集资金。而对于民间机构参与廉租住房建设,他的态度比较鲜明:“可以适当鼓励”。政府不妨采取减免税费等方式,提倡和鼓励民间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廉租住房建设。

  问题二:后续跟踪机制尚未成形

  “住着廉租房,做着小生意,过着殷实的生活,对这样超标准廉租房住户,目前有没有审核认定机制?”不少读者向本报“短信参政”发来建议时问道。

  廉租住房是政府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临时性解困的过渡措施,这就要求承租对象必须是符合条件、且一旦其摆脱了贫困,就应及时迁出。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张兆安也坦言,由于各城市基本都没有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收入监管体系,从而导致廉租住房资格审查、退出保障等环节的管理难度较大。用一句话总结:“后续跟踪机制尚未形成。”

  建议二:缩短审核和过渡时间标准

  “一年期核查时间有点长,建议不妨缩短一些,改成一季度或两个月核查一次,而核查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动态制。有条件的地方,如上海,不妨逐步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收入监管体系,为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有力支撑。”郑惠强建议。

  针对本市目前制定的廉租房退出一年过渡期的标准线,郑惠强同样表示“有点长”。“政府首先应明确合理的退出条件和执行机制,通过动态管理掌握住户收入变化情况,当租住者的经济条件一旦改善到规定标准,及时启动退出机制。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从廉租住房中迁出,让更多的低收入者能够尽早受惠。”

  在充分尊重申请者的隐私和尊严的前提下,他建议也可以适度公开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予以公示,并在其入住后作定期核查。如发现有虚报、隐瞒或伪造证明等现象以及转租等违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申请或居住廉租住房的资格。(冯兰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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