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无小事”,随着城市生活的话题中心日益向社区转移,以及《物权法》的正式实施,发生在社区里的“小事”也越来越受到关注。2004年11月生效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的主要地方法规,有时难以应对社区中出现的新情况。昨天,在两会现场,就有代表就社区内的各种疑难杂症“开方”。
“规定”是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由于目前部分内容上的“落伍”,在规范这些新问题的时候却有些力不从心。为此,市人大代表钱丽萍在经过详细调研后提出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议案》,为制止群租、规范业委会以及管理车位等几大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制止群租、“居改非”可考虑“代执行”
指向问题:据统计,去年全市整治群租5300多户,整治率超过了50%。虽然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力度,但对于防止群租返潮以及如何根治等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往往面临“人手少,来不及执法”的难题。
对于这一问题,钱丽萍表示,可以考虑引入国外的“代执行”制度。
也就是说,先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业主不复议、不诉讼或是复议、诉讼后被驳回,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专业工程公司代为执行,相应的费用由该户业主自行承担,“代执行”的执行机关不一定是物业公司,也可以是政府认可的其他公司,比如施工单位。与此同时,对行政执法规定“有效期”,避免“懒政”情况的出现。
“目前小区出现的群租问题已有一定普遍性。”而对于群租等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现象,应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出诉讼作出相应规定,以便在业委会、业主大会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有效制止群租。
[相关部门看议案]
-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其实,在《物权法》出台后,解决群租问题可凭侵犯相邻权提起民事诉讼。
成立业委会可引入“第三方”
指向问题:部分小区业委会诞生时的先天不足,往往为日后衍生出重重问题埋下隐患。比如由于个别人员操纵从而导致业委会、业主大会成立过程中的不公正、不公开的情况;业主大会表决事项往往不能送达业主,从而导致决议无法通过等情况。
对于上述问题,钱丽萍在议案中提出“可以引入第三方,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协助业委会的成立”,比如聘请专业公司或律师,以便在成立过程中及时“借脑”。
另外,为便于联系,物业管理条例应该规定业主在购房时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明确自己的详细通信地址,同时作为配合条款,还可赋予业委会采用网络、报纸、电视、小区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送达,对于送达后仍不表态的业主,可视为同意或同意大多数业主的意见。
[相关部门看议案]
-市人大代表、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曹杨新村房地办事处主任鲍吾英:引入“第三方”将面临成本和责任的承担问题。业委会的成立仍需要一级政府部门来监督指导,而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事项,比如维修资金的审计,可以求助于第三方。 (记者吴飞 周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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