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京报》社论就广东开平土地违法案进行了评论,指出只有让失地农民真正成为监督、制约政府的“主力”,才能保证政府对公民负责。我以为此观点值得商榷。固然,失地农民与土地距离最近,便于监督,但实际上这在现实中很难落实,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失地农民难以洞悉土地违法中的“猫腻”。很多时候,失地农民都是被蒙在鼓里,有些地方政府违法的手段多样,缺少相关知识的农民对违法行为缺乏鉴别能力。不仅难以识破骗局,而且很有可能还为到手的一点小钱而对地方政府感恩戴德。
其次,失地农民缺少与权力博弈的资本。所谓的监督,实际是监督权力,监督的过程也是博弈的过程,但是,实际上能与权力相抗衡的力量归根到底还是权力,而失地农民相对地方政府而言,没有足够的力量。
再者,土地违法往往不是一级政府、一个部门的违法,而经常与多级政府或多个部门有关联,比如,开平市两届市委班子和国土资源局等多个部门一起违法,这就使得农民举证难、投诉难。而且,因为是“团伙作案”,就很可能使违法现象被农民觉察时已经合法化。
我认为,开平土地违法案之所以能非法批地近3万亩,欺上瞒下对抗国家和广东省的主管部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权力监督、制约缺失造成的。地方政府非法批地胆量越来越大,要么是心存侥幸,要么是有保护伞罩着,否则不会如此张狂。因此,监督的主体只能交给权力监督部门,失地农民只能作为监督的一部分,不能作为“主力”去冲锋陷阵。
□冯海宁(北京 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