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会议交上《物业管理条例》检查报告,报告指出,目前全市3200个住宅项目中,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只有574个,成立率仅为17.9%,还不到两成。
业委会对于实现业主自治和社区和谐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是,从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4年多已过去,北京乃至全国的业委会普及程度却很低。2005年的统计是,北京3000多小区中成立业委会的只占总数的14.5%,现在这一数字变成了17.9%,也就是说,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北京的业委会成立率只提高了3.4个百分点。
业委会成立难,原由主要出在两方面,一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和单位为民众包办了一切,导致民众自我组织的能力退化,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这种自组织能力正处于恢复和发育中,一盘散沙的状态还未有根本转变,导致小区自治进步迟缓;二是成立业委会往往会触及开发商和现有物业的既得利益,因此它们常常会在程序上设置障碍,而业主们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
可以预言,如果没有外力的介入,任由业委会按“自然状态”发育,短期内,北京的业委会成立情况难有大的改观。也正因此,北京市此次提出,“由街道(乡镇)负责组织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工作”,此一表述与《物业管理条例》要求街道(乡镇)“指导和监督”业委会,似乎前进一步,意味着北京市将借助行政的外力,加速推进业委会组建步伐。
行政机关利用自身的权威和资源,为推动业主自治保驾护航,这其实是一种责任的归位。就业委会组建而言,如果政府机关对此持超然、被动的态度,那业委会的产生注定是个艰难之旅。举个例子,业委会成立的第一关,是业主向街道办申请后,开发商或物业将全体业主名单、地址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实际上许多开发商或物业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不予配合。若街道办不主动一步,责令开发商和物业配合,那业主们能奈何?业委会在选举过程中,常常遭到开发商和物业的阻挠,如业主发宣传单,保安上前抢夺,业主前脚在电梯贴上通知,物业后脚就撕掉,甚至黑恶势力还会介入,发生打人、伤人事件。对于这些大量的违法细节,若无公权机关及时站出来制止惩戒,业委会选举很难有序展开。
所以,公权部门“指导和监督”之外,“帮助和支持”业委会的组建是必要而迫切的。我们甚至还可以进一步提出,扶助业主自治应纳入官员政绩考核。十七大报告中已明确将“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同样重要的位置,而政治、经济、文化建设,都是纳入官员政绩考核的,并且有着详尽的指标和规划,那么“社会建设”可不可以参照?我们强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是北京两年多的业委会增长率只有3%左右,不到经济增长率的十分之一,这样的发展并不协调。业主自治属于“社会建设”很重要的一块,政府应对此制定发展和推进规划,以及一系列的扶助措施。此外,不仅要明确相关单位“负责”业主自治,对于不称职的,也应进行问责。
当然,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力量扶助业主自治应充分尊重业主的自主权,它的身份是“服务员”,工作目标只是提供一个良好的自治环境,而不是越俎代庖,对业主指手画脚。倘若业主自治最终成型,它也该全身而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