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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不规范是管理者的责任 群租,不能一禁了之
2007年08月29日 14:36 来源:红网

  上海治理群租再出新招,上海市房地局近日下发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如人均承租面积必须符合标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等。此外,上海市房地局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明确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东方早报》8月28日)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其吸引人的地方自然不在少数。然而,谁都知道,大上海的房价高得惊人,水涨船高,房租也随之高涨,在无数中低收入者都不能买得起房子的现实语境下,他们当然都只能租房而住,而租房住,最实惠的自然非“群租”莫属。

  “群租”可怕吗?当然不可怕,因为它本质上只是房屋租赁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在房地产发展迅速的情况下,一些投资的小业主、房地产经纪企业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了获取更多的租金,采取“群租”的形式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而不断增长的外来人口的廉价租赁房屋需求也在不断加大,无疑,这种供需两旺的局面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双赢”的局面。据统计,仅仅就上海来说,1/3小区就存在群租现象。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群租”也是如此。群租群体制造垃圾、噪音,存在明显消防隐患,混乱作息、扰邻,给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危害。正因为如此,“群租”现象受到了不少人的非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上海市相关部门出台措施整治群租行为,确实有利于社区和物业的管理,有利于社区居民的权益保障。比如,浦东新区绿城小区通过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对出租、转租行为进行规范,不仅帮助物业公司在“群租”诉讼中胜诉,更成功整治了三成“群租”客,而且没有发生一起治安事件;黄浦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预售申请时,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增加关于禁止“群租”的相关约定,对“群租”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群租的主要群体是外来务工人员,是正在考研,或者刚毕业、刚就业的大学生们,如果取缔了这种群租行为,按照“一间民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出租给家庭居住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等标准,这个庞大的群体的生存、生活成本会有多大?谁来为他们这种增加的成本埋单?而如果要广大群租者都按照“标准”去租房而住,这无疑会加大房屋出租的需求,高兴的自然是更多的业主和房地产经纪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们会不会抬高租金呢?

  从法律的角度说,群租行为当然不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对此行为就应该是疏导而不是禁止,否则,就是一种管理懒政,是一种因咽废食的作法。从这个角度说,群租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完全是管理者的责任,如果相关管理部门管理到位,这种群租而产生的不规范行为完全可以避免。既然不违法,就不能剥夺租房者的租房选择权。而群租群体的“制造垃圾、噪音,存在明显消防隐患,混乱作息、扰邻”等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有效管理加以引导,并不是非得取缔这种行为不可。堂堂一个大上海,应该容得下群租群体的一席之地,应该给并不违法的群租者们一个生存、活动的空间。因为,无数因经济紧张而群租的的群体,和“有房者”一样,都是城市发展的建设者、创造者,都有着建设城市的美好梦想。如果有房住,如果经济宽裕,有几个人愿意住在狭小、存在安全隐患、保留不住自己的隐私的地方与别人“群租”呢?(张东阳)

 
编辑:王菲】
:::相 关 报 道:::
·解决群租问题需要更高的智慧
·治理“群租”不应鲁莽一刀切
·上海部分小区清理扰民群租 相关部门将联合整治
·上海整治住宅“群租” 房屋不得按间按床位出租
·上海1/3小区存在群租现象 消防局制定防火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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