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政府率先想到的总是多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这个思路当然是必要的,低收入家庭也当然是欢喜的。本月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个意见,有关方面近日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在这个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提出,各地要加快廉租房的建设,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新华社8月26日)。
低收入家庭、经适房、廉租房等这几个概念,总是紧密相联的,紧密得使个别地方政府一度忘记了“低收入家庭”之外的群体。国务院提出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旨在更大范围地解决困难人群的住房难,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生搬硬套中央文件精神,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理解为“只要让更多低收入家庭住进经适房或廉租房就可以了”,非“低收入家庭”往往被遗弃在社会的“夹心层”,不仅难以被政府部门正视,甚至可能还要向公权力让渡一部分居住权利。
上海治理群租的“新招”就是一个现成的事例:“上海房地局规定,一间民房只能租给一个人或一个家庭”(《东方早报》8月28日),据报道,上海房地局近日下发了增补后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严格限制群租与合租,即使是好朋友、男女朋友也将不能租住一间房。家庭承租,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上海方面的这个举措在我看来,完全与我国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难这一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为了便于治安管理、杜绝变相的社会旅馆经营以及保障居民小区的安静与文明,而一刀切式地以牺牲多数人的权益为手段。
莫非,禁止群租被上海有关部门当成了 “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的手段?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政府显然忽视了禁止群租后,困难群体将如何住得更好这一现实问题。
无论是解决社会秩序,还是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难,作为大城市理应有大头脑,而不是培养大洁癖——取消群租可以使城市社区的表明略显光鲜。但这样一来,不仅影响了公众自由居住的权利、节省开支的权利、房屋拥有者自由支配住房的权利,甚至还影响了租房人之间感情交往的权利,是典型的公权力越位。毫无疑问,在住房供求紧张、困难群体经济窘迫的条件下,合租是必要的。同时,合租与社会秩序的好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良好的社会秩序取决于“群治”,而不是禁止“群租”。
有人认为,加快建设廉租房,是取消群租的基本保障。这个看法也是犯了想当然的毛病。道理很简单,在有群租或合租需求的群体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而能够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人群,远远要低于常住在城市中的“暂住人口”,后者虽然也具有低收入的特征,但却与正在建设中或未来扩建的廉租房基本无缘。这些人就属于传说中的“夹心层”。
所谓夹心层,是指那些既不符合居住廉租房政策,又不符合购买经适房,或买不起经适房更买不起商品房的人群。有一种说法认为,这个群体约占全国城镇人口的一半以上,其中还不包括常住城镇的“暂住人口”。如何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难?这首先有待于城市政府不要仅着眼于“低收入家庭”、“廉租房”诸如此类的概念,而应当在观念上有所突破,更不能做出背道而驰的举动。事实上,国务院本月初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的概念就隐含着解决“夹心层”的美好期望。但是,我并不认为,抑制合租需求的地方政府看懂了这个期望。(椿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