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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被定为“有限产权”引发网民热议
2007年08月28日 14:36 来源:江南时报

  网络焦点<<<

  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24日至25日在京召开。会议决定,全国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今年年底前,在所有设区城市,凡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明年年底前,覆盖到所有县城。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把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要纳入保障范围。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摘自8月27日《新京报》

  网论原声<<<

  网友:中国有句俗话叫:“安居乐业”。房子是特殊商品同时又是老百姓生活所必须的!我建议政府首先要退出房地产利益链;其次,停止期房销售;第三,经济适用房一旦有了产权,20年内不许买卖,如非卖不可的应该由政府折价收回!也就是说除商品房之外不得随意买卖。这才符合中低收入者多数人的利益。

  网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其中“一定比例”应该是大于1,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某些投机者。

  网友:个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应该归政府所有,符合条件的使用人出资购买使用权。当使用人确需转让使用权时,由政府收回并退还使用权人出资部分(扣除折旧部分),房屋用于解决下一户居住困难户,如此循环周转。

  网友:我和女友都是从农村出来的大学生,毕业后在一家公司上班,两人月工资共3000元,当地房价已涨到每平米3000多元,家里也无经济能力再支援结婚、买房,但我们必须要结婚、建立自己的家,面对高房价、低收入,很是无奈。像我们这样的来自农村,生活在城市的大学生,在社会上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都面临着同样的生活境况,我们不是穷人,更不是富人,美丽的城市里没有属于我们的一砖一瓦,生活下来真的很辛酸。

  网友:在我们这里也是这种情况,房子被有钱的外地人炒得很高,苦了本地人了,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与我们差别较大,在我们这里每月2000元算可以了,但怎么比得过天南海北呢。这些人抬高了这里的房价,让我们大多数本地人买房困难!这显然不公平。我认为:发达地区的人异地买房应视为购买奢侈品,应像烟草一样执行45%~60%的消费税的较高税率,不过如果这些有钱人到贫困地区买房,则可以与本地价格一样。因为这是扶贫,应当提倡。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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