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日前在京召开。会议决定,全国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而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政府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应该保障居民“有房产”还是“有房住”,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居民,当然谁都希望拥有自己的房产。而多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着力点也是致力于让居民“买得起房”而不是“住得起房”,所以经济适用房也一直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心。然而在制度推行过程中,经济适用房却频频遭遇尴尬。由于信用体制缺失,又没有完善的资格审查机制,造成很多经济适用房被中高收入者购得;同时,建设标准过高、单套面积过大、一些单位借经济适用房之名进行定向集资建房等问题,更使经济适用房制度偏离了预定的轨道。早在政府决定启动经济适用房之初,就有经济学家和房地产界专家批评经济适用房干扰了市场,而且“补供方”的方式也不太公平。近年来这种呼声越来越强烈,很多人认为保障居民都“买得起房”的目标是不现实的,政府能保障居民都“住得起房”就很不错了。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心应该是廉租房而非经济适用房。日前召开的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主要的议题就是廉租房,并作出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决定。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被确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以前的供应对象一直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当初之所以把“中低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无非是想惠及更多的人,初衷当然是好的。可是,由于保障能力有限,事实上只能有一小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一方面,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买不起,中等收入家庭更多地成为了受惠者;另一方面,保障范围大造成的门槛过低(即申购条件规定的家庭总收入标准过高)也使高收入者更容易混入其中。其实,政府应该优先保障的本来就是低收入家庭。在低收入家庭住房尚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宜把中等收入家庭也纳入保障范围。
一方面,廉租房保障的范围在扩大;同时,经济适用房的保障目标在缩小。这一“增”一“减”,意味着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经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这些调整是务实的、理性的。(盛大林 河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