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宝马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房面积超200平方米”、“一个房号转让十几万”,如何解决这些在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加以规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指明了路径。
供应对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动态管理:标准要每年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最初的定位是“政策性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一直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双重身份、供应对象过宽、准入审核不严,使不少城市的许多经济适用住房没有被真正需要的住房困难家庭购得,而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
去年,国办发37号文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意见》再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有限产权: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早期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存在套型面积偏大的情况。如北京某小区就销售过200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这种房子即使单价低,低收入家庭也负担不起,大多被富人买走。
《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做了明确规定,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相对于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的套型面积要大一点。这样,以北京当前价格计算,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总价也将控制在30万元以内,体现了“经济”原则。同时,规定限制套型面积但不忽视质量和宜居性,60平方米也可设计成两居室,适合一家3口人居住,体现了“适用”原则。
以前,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宽松,有些人将所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赚取差价。不少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二手房价格已经从最初的每平方米不到3000元,涨到现在每平方米五六千元。
《意见》首先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体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性和保障性。同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此举增加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成本,降低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谋取高额利润的可能性。
单位集资:严格限定合作建房条件
划定禁区:突出强调三个“不得”
由于房价高涨,有些地区又重新兴起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引起了社会关注。不少人担心这是房改的倒退,而其中存在大量寻租的机会,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该如何管理?
《意见》规定,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同时《意见》突出强调了三个“不得”——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