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房价“涨”声一片之时,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这对于渴望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来说,无疑是个期待已久的好消息。
自1988年启动住房制度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来,一部分收入较高的家庭通过住房商品化改善了居住条件。但在商品房价格不断走高的现实下,一些低收入家庭要改善居住条件却面临很大困难。他们期望政府能帮帮他们,社会各界也呼吁各级政府加强住房供应的管理,承担起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
《意见》的出台顺应了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上升到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层面,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从土地供应、资源培植、政府职责、制度安排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及供应多个环节,确立了具体的政策和目标。明确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奠定了政策基础。
确保“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各级政府首先要从住房供应的源头上加强管理和控制,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应,防止城镇低收入家庭买房、租房“一号难求”现象。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意见》中确立的廉租房、经适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70%等相关规定,保证建设资金等一系列规定的落实,限制一些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忽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与供应。
确保“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还要确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真正施惠于低收入家庭。过去,有些地方名义上建设了相当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但这些住房却没有真正落实到城镇低收入家庭,而成为非困难家庭的“福利”,甚至成了一些人的牟利工具。因此,贯彻《意见》,必须严格规定和管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完善公示制度,强化监督。同时要防止“一次分配定终身”,提高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周转率。
确保“人人享有适当住房”,最重要的是提高各级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意识,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我们期待“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