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有的国情条件下,土地调控更重要的是各地方政府要讲大局,要与中央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在这个基础上,各级政府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严肃性,要落实中央关于土地调控的宏观政策,要主动、严肃地查处当地各类违法违纪占用土地的行为。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呈现持续较快发展态势,但投资增长率过高、低水平重复建设突出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反映在土地使用中就是乱占滥用耕地问题在较长时间内比较严重。对此,中央政府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提出要严把信贷、土地两个闸门,管好管住“地根”。去年7月12日,我国正式设立土地督察制度,以进一步强化土地监管和调控。如今,新制度已经运行整整一年,它在公众面前的运行态势也越来越清晰。那么,这一制度究竟新在何处?其意义何在?中央提出的18亿苗耕地红线究竟能否守得住?这些都是宏观调控时期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
作为一个追赶型的发展中大国,我国近年来从上到下一直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然而,发展中的我们面临着一系列瓶颈制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制约。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一个天大的问题,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有着庞大人口基数的中国必须自己养活自己。加上经济发展、生态退耕带来的巨大压力,耕地保护这根弦始终不能松。
事实上,中央提出要把好把紧地根已经有好几年了,但是由于各地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考虑,地根调控的效果始终不大理想,多年来耕地减少的趋势始终与经济的粗放增长相伴相随。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背景,中央政府去年7月创造性地设立了土地督察制度。
应当说,土地督察制是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创新,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是加强中央政府土地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按照设计,土地督察机构的职能就是代表国务院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国务院授权土地总督察行使督察权;全国共设有九个地方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代表总督察对督察区范围内的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土地管理与利用行为进行监督。我们注意到,为了避免和防止土地督察机构可能被地方同化的问题,该制度在设计当中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一是地方督察机构跨省区设立,二是规定了督察工作人员定期交流的制度,并且还在内部规定了责任制、追究制等。
我们看到,一年来,各地土地督察机构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等困难,按照边组建、边工作的要求,稳步推进机构组建,积极开展土地督察,努力加强基础建设,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可以说,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是顺利的。特别是各地方土地督察机构成立以来,针对土地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开展了四次专项督察。日前,这四大典型案件被公诸于众:一是北京市顺义区“以租代征”,将下属唐指山村上千亩土地出租用于圈建跑马场;二是河南省政府擅自发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焦作市改变基本农田位置引进河南风神轮胎公司项目;三是云南省曲靖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地方政府不制止、不查处;四是大连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上述四大案件经各土地督察机构专门督察后,均由地方政府进行了整改,其意义不仅在于给违法主体和地方政府一次土地“红线”碰不得的教训,更重要的是,将土地违法的种种“巧妙”手法公开曝光,各地也正好以其作为土地监管的经典反面教材。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以土地督察制度来严格监管终究还只是我们保护耕地资源的“无奈”之举,各地土地督察机构能否真正“超脱”于当地政府还有待继续观察。实际上,从上述四大经典案件以及近年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看,地方政府往往是土地违规违法的主体或幕后推手,土地调控之难其实就难在全局利益与局部之争上。因此,在我们现有的国情条件下,土地调控更重要的是各地方政府要讲大局,要与中央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在这个基础上,各级政府要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严肃性,要落实中央关于土地调控的宏观政策,要主动、严肃地查处当地各类违法违纪占用土地的行为。
保护耕地其实也要讲究节流与开源并举,关键在于各项建设尽量不要去占耕地,必须占的就要少占,能用劣地的不要去用好地,已占用的土地要高效地用好。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集约利用土地的潜力还很巨大。现在我国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大大高于国际水平,城镇化建设节约用地的潜力相当大;城市里各种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率也比较低,建设用地的再利用开发潜力很大;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总量数倍于城镇的建设用地,迁村并点、治理空心村、退宅还田的潜力非常大;公路、铁路、水利建设节约用地的潜力都很大。
18亿亩耕地如能保护好,并且利用好,中华民族的吃饭就不会成为问题,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有保障。(周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