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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责任
2007年06月13日 16:20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近十年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使政府对自身所承载的住房责任日渐明晰:一是提供一个供求基本平衡的住房市场体系,二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建立一个“居者有其屋”的保障体系。

  如果说在市场体系中政府还主要扮演间接调控角色的话,那么在住房保障领域,政府则是不折不扣的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也因此,政府自身的施政伦理和制度建设,成为住房保障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以满足中低收入者的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具体到政府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补贴资金筹集;以及对可享受人群的遴选及动态管理上。从目前情况看,“供应不充分、分配目标偏离,以及管理缺乏可持续性”等,是住房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对转型期政府的行政素质和水平提出了科学化及制度化的更高要求,比如建之于深入调研基础上的政策设计;公开透明、监管严格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运作规范、及时纠偏的管理流程等。住房问题事关千家万户,且利益攸关,要想把上述工作做好做到位,无疑要付出巨大的工作热情和精力。

  与此同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与市场无补贴供给之间的巨大差价,也“隐含”了执行部门拥有“给谁不给谁”的巨大权力空间,这就要求自上而下必须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健全监管机制,使我们的政策执行机构在履行住房保障责任时,多一些扶危济困的责任感,少一些部门和个人扩权逐利冲动。

  也因之,在强调政府要承担起住房保障责任的同时,必须对政府行政的科学评价体系和严格监管体制提出更高要求,这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否则,再准确的政府责任定位、再好的制度设想,都可能成为“与民争利”或腐败寻租的温床。(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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